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優質農特產品商標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府授農運字第103000879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中市農運字第1090034891號函修正
一、為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質農特產品品牌形象與知名度,以順利推展本市優質農特產品,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註冊登記,為推廣及有效管理本商標,特訂定本使用規定,俾憑遵行。
二、本市優質農特產品註冊商標資料如后:
(一)商標註冊名稱:臺中市 TAICHUNG CITY及圖。
(二)註冊號數:01538144。
(三)商標權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四)權利期間:自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止。
(五)商品類別: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分為下列六類:
1.第三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劑;清潔劑、擦亮劑、洗擦劑及研磨劑;肥皂;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牙膏。
2.第二十九類:肉、魚肉、家禽肉及野味;濃縮肉汁;經保存處理、冷凍、乾製及烹調之水果及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乳及乳製品;食用油及油脂。
3.第三十類: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糕餅及糖果;冰品;糖、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醬(調味品);調味用香料;冰。
4.第三十一類:不屬別類之穀物及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活動物;新鮮水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釀酒麥芽。
5.第三十二類:啤酒;礦泉水與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製飲料用糖漿及其他製劑。
6.第三十三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三、本商標主要授權使用對象為本市各區農、漁會、合作社、農場及所屬產銷班或班成員,及具有行銷本市農特產品之實績者,並報本局認定之人民團體,並依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款所列商品之優質農特產品為主。
四、申請本商標時,應由本市各區農漁會、合作社、農場或經本局認定之農民團體為申請者,須以填具授權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備函申請,並由本局依下列事項審查核定(附件二)後始得使用:
(一)申請對象應為本規定授權對象。
(二)產品應為於本市生產之農特產品。
(三)經政府認證之農特產品,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類所列之產品。
(五)產品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五、申請者填具申請表應註明產品規格,產品規格由申請者自訂,申請生鮮產品需填列產品質地,如重量、大小、甜度、色澤等...;另申請加工產品需填列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標示。
六、為有效管理商標授權使用情形,經本局授權者,授予十二個阿拉伯數字識別號碼,供識別及追查。使用單位,應於商標下端編印識別號碼。編碼說明如下:
(一)第一碼及第二碼:01至24為農漁會別,25為合作社、農場及經本局認定之人民團體,其排序依申請時間依序排列。
01臺中區漁會 |
02臺中市農會 |
03臺中地區農會 |
04豐原區農會 |
05大里區農會 |
06太平區農會 |
07東勢區農會 |
08大甲區農會 |
09清水區農會 |
10沙鹿區農會 |
11梧棲區農會 |
12后里區農會 |
13神岡區農會 |
14潭子區農會 |
15大雅區農會 |
16新社區農會 |
17石岡區農會 |
18外埔區農會 |
19臺中市大安區農會 |
20烏日區農會 |
21大肚區農會 |
22龍井區農會 |
23霧峰區農會 |
24和平區農會 |
25合作社、農場及經本局認定之人民團體 |
(二)第三至五碼:產銷班別。
(三)第六至八碼:班員別。
(四)第九至十二碼:產品流水號別。
申請單位 |
產銷班別 |
班員別 |
產品流水號別 |
12 |
345 |
678 |
9101112 |
七、經本局授權使用本商標之單位應嚴格控管產品之來源、數量及品質,以建立本市優質農特產品之品牌形象,未經本局同意授權使用,不得擅自冒用。
八、授權使用本商標之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局得取消該產品商標之授權,且於一年內不接受同產品之申請:
(一)未經同意授權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者。
(二)經查獲未控管產品之來源及數量者。
(三)產品品質未符合申請單位所訂定之質地標準者。
(四)產品經查獲未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規定之標示或衛生安全者。
九、未經本局授權使用者或任意授權他人使用者,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法律行動。
十、其他未盡事宜得簽報局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