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說明】
✽申請資格:本市經營飼料販賣業者
✽應備證件:
一、新申請:
1.填具申請書。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公司租賃契約書(或建物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司營業同意書)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公司招牌及門牌外觀A4彩色照片。
二、變更申請:
1.填具變更申請書,原核准登記事項欄位全部填,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欄位填要變更事項。
2.原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正本。
3.公司變更登記公文影本。
4.原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商號地址變更:公司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建物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公司營業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公司招牌、門牌外觀A4彩色照片。
6.負責人變更: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三、停、歇、復業申請:
1.填據停、歇、復業申請書。
2.臺中市政府核發公司歇業函影本。
3.原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正本。
✽備註:
- 申請者先將申請書及附件寄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承辦人(葉小姐),經審核無誤後以掛號寄送繳款書,申請者繳納後將第一聯傳真(04-25262501)並通知畜牧科(04-22289111#56307),始辦理核發事宜(登記證規費新臺幣400元)。
-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15日內,檢附公司歇業函影本及原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正本,向本局申報註銷原登記。
-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