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者申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加蓋申請公司或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為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者,應檢附公司章程與股東名冊影本。但申請人為行號者,免附。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影本及未於其他業者兼任管理人之切結書正本。
(四)營業場所地址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之相關規定,如建築物為建築法修正公布前或都市計畫公布施行前舊有建築物者,其使用執照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一、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二、完納房屋稅捐證明。三、戶口遷入證明。四、建築物登記證明。)
(五)農藥倉儲地點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農藥倉儲地點,如非位於臺中市行政轄區者,建築物應為合法倉儲,並符合所在地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但農藥零售業者,得免附。
二、業者於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加蓋申請公司或行號及其負責人印章之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影本及原執照報農業局備查。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因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提出申請補(換)發。遺失補發者,其原執照應予公告註銷,遺失之執照日後發現者,應向農業局繳回。
三、申請核(換、補)發執照需繳交費用每張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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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設立或變更農藥販賣業登記,須準備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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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21-06-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作物生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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