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農場具備左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辦農場登記:
1.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2.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率核計。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3.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人員,並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1)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
(3)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者。
(4)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並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相關農業訓練累計達四週以上者。
(二)申辦農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農場登記規則附件一)三份,並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
1.申請人及技術人員之身份及學(資)歷證明(法人農場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
2.農場位置圖。〔即該農場位於鄉(鎮、市、區)之位置及連絡道路〕
3.土地使用配置圖。(即農場各筆土地之使用狀況,如種植何種作物)
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如係共有應檢具共有人同意書,土地如屬租賃,應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書)
5.經營計畫書。(格式如農場登記規則附件二)
6.固定資產(最近一年之土地公告地價證明)、農用設施(土地利用型農場免附)與流動資金表(農場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如兼營林、漁、牧等副業,依有關規定應登記者,應另依該項規定辦理登記。法人農場應俟法人登記核准後,再申請為農場之登記。自然人農場如係合夥或共同經營,應將所訂合同及權利義務分配辦法一併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