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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

成立沿革

臺中縣政府86年10月1日86府農技字第261771號公告

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授農林字第1100297276號公告變更分區管制範圍及管制事項,並更名為「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

 

法規依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11日農林務字第1101702398號函核定「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以大甲溪流域上游七家灣溪集水區為主,並以山稜、溪谷等自然地貌為界線,包括大甲溪事業區第24林班部分小班及25至37林班,以及武陵農場中、北谷,南邊以七家灣溪西岸,億年橋向西延伸之山稜線為界。依大甲溪事業區林班圖及地籍圖,包含七家灣段、七卡段、桃山段、武陵段、羅葉尾段部分土地、四季段部分土地及池有段之土地,面積計7,245.3公頃(詳如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圖)。

二、保護區分區範圍:

(一) 核心區:七家灣溪由桃山溪匯流口至觀魚臺間河段,東側往外50公尺寬度,西側至雪霸國家公園武陵地區一般管制區。核心區面積為32.07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0.44%。

(二) 緩衝區:除核心區範圍外,保護區內其他區域規劃為緩衝區。緩衝區面積為7,213.23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99.56%。

三、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垂釣或宰殺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等。

2、非經本府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3、禁止非法採取或砍伐野生植物等。

4、禁止任意丟擲、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環境之行為。

5、進行調查研究工作,須經本府許可。

6、禁止疏浚、濫建、濫墾、濫伐、濫葬、採取岩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等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本府得採取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等保育措施,或設置相關之保育解說設施。

7、應使用友善農法,並使用生物農藥及已發酵之有機肥。

8、現有農業經營設施,加強污染防制措施,降低肥料流入溪流內。

9、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進入本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或 進行調查工作者,應先經本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辨識身分之證件以備本府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不定期查驗。

10、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砍伐植物。

2、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改變原有地形或地物。

3、禁止廢水、農業肥料及農業之殘留物流入本區。

4、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進入既有道路以外地區。

5、除因保育需求並經本府許可,不得新設任何設施。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除為緊急救災需要,禁止從事林木伐採或採取森林副產物等。

2、其餘參照雪霸國家公園計畫之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辦理。

四、相關罰則:

(一) 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

(二)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以下之罪者之一者,加重其刑至1/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及第42條):

1、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2、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詳細內容請見附件臺灣櫻花鉤吻鮭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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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22-05-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 點閱次數: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