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定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
案情摘要
○○市政府職司殯葬管理業務之人員林○○等人,係依法服務 於政府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年至○○年間,藉辦理火化遺體業務之機會,利用喪家急於火化亡者 大體、骨灰安放納骨塔,或希望火化場人員得以妥善處理亡者遺骸之心理,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金額 累計達新臺幣3千萬餘元,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
案例分析
一、本案公務員林○○等人對於職務上遺體火化之行為,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依法應受法律制裁無疑。
二、另殯葬業者或喪家雖非公務員,若為使火葬場公務員就 喪葬事宜加以「關照」而送「紅包」,依其行為時點,可分為下列二種情況,論究其責:
1、行為時間點在100年7月1日之前者,因本條例第11條第 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尚未正式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精神,自不會成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2、行為時間點在100年7月1日之後者,因本條例第11條第 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已正式施行生效,如符合下列要件,即有觸法之虞:
(1)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本例而言,如殯葬業者或喪 家為使喪葬事宜能順利進行,希望火葬場公務員能在 職務範圍內加以「關照」,而表示要給「紅包」,或 雙方有合意或已實際交付「紅包」,在客觀行為上即已該當「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
(2)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假若火葬場公務員濫用職權,而強行索賄,殯葬業者或喪家因害怕其權勢 而同意或交付「紅包」的話,則因其乏行賄的故意, 故不會構成犯罪。因此,民眾只要守法,則毋須擔心觸犯相關法令。
三、此外,民眾如不慎違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規定,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自新機會。
叮嚀事項
公務部門致力處理各項公務、提升行政效率、簡化與透明 行政程序,係屬對人民之承諾。因此,本署呼籲民眾於洽 辦公務時,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申請即可,「不必送」也 「不能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以免反而誤觸法網,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