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預算經費概估700萬元
※計畫申請時間113年1月25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
※其他應注意事項:
1.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
105年03月15日中市農作字第1050008916號函修正
112年02月15日中市農作字第1120004877號函修正
113年01月25日中市農作字第1130002743號函修正
一、補助對象:本市轄下各農民團體(含合作社、場),由農民團體依需求研提計畫書送本局核辦,經本局進行計畫審查及核定計畫後函復主辦單位確實辦理。
二、本計畫經費補助分地區性評鑑及全市性評鑑:
(一)地區性評鑑:辦理之作物品項須符合地區性產業結構調整需求或屬需扶植之新興產業,且栽培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參賽組數應達30組始予補助,每場以補助15萬元為上限,另配合中央計畫者依中央補助規定辦理。
(二)全市性評鑑:參賽組數應達60組始予補助,惟咖啡及蜂蜜評鑑參賽組數不受此限,每場以補助30萬元為上限,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計畫經核定後主辦單位於評鑑活動前彙整參賽名冊並將參賽產品辦理農藥殘留檢測(逢機抽驗參賽組數之10%),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主辦單位應事先邀集相關農民團體及本局等召開農特產品評鑑籌備會議,共同參與研議競賽規則,以利計畫推動。
四、評審單位之組成:由主辦單位邀請政府機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大專院校及業界等專家學者至少5人之評審小組辦理評選,評審名單報本局核定(但茶則不受最少5人之限制)。
五、獎勵辦法:
(一)同一產銷班提送參賽農產品以5組為原則,但轄內同類產銷班數在6班以下及受農民團體輔導之個人不受此限。
(二)獎金獎勵取第一名1名、第二名2名及第三名3名為原則。
1.得獎部分:第一名取1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2萬5千元。第二名取2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1萬2千元。第三名取3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5千元。獎勵金由核定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支應,倘計畫獎勵金因主辦農民團體增列獎勵名額致預算金額不足支應時,由主辦農民團體編列預算支應(稻米及蜂蜜評鑑依中央補助規定辦理)。
2.獲選政府單位主辦或補助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或評鑑之獲獎團體敘獎名單報請本局查核,列入農會考核其他政策性任務以資鼓勵,加分額度如下(同一案最多加5分):
比賽規模 |
敘獎事由 |
加分額度 |
政府單位 主辦或補助辦理之全國性競賽 |
執行單位 |
5 |
冠軍 |
5 |
|
亞軍 |
4 |
|
季軍或特等 |
3 |
|
優選 |
2 |
|
全市性評鑑 |
主辦單位 |
3 |
團體組冠軍 |
3 |
|
團體組亞軍 |
2 |
|
團體組季軍 |
1 |
|
地區性評鑑 |
主辦單位 |
1 |
3.獲選全國十大評選或政府單位主辦或補助辦理之全國性競賽且農民生產土地位於臺中市之獎勵標準,倘獲選之評選及競賽未列於下表,最高補助獎勵額度以主辦單位頒發獎金之1.5倍計算:
比賽規模 |
獎勵事由 |
最高補助獎勵額度 (萬元) |
補助規定 |
|
全國十大評選 |
獲選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
50 |
1. 農機具或農業資材擇一補助,申請補助農民需負擔1/3以上之配合款。 2. 得在最高補助獎勵額度內編列10%獎勵金。 3. 由輔導單位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研提補助計畫函送本局核辦。 |
|
獲選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 |
25 |
|||
政府單位主辦或補助辦理之全國性競賽 |
500人(含)以上 |
冠軍 |
50 |
|
亞軍 |
30 |
|||
季軍 |
15 |
|||
優選 |
7.5 |
|||
200-499人 |
冠軍 |
40 |
||
亞軍 |
15 |
|||
季軍 |
7.5 |
|||
優選 |
3 |
|||
200人以下 |
冠軍 |
20 |
||
亞軍 |
7.5 |
|||
季軍 |
4.5 |
|||
優選 |
1.5 |
|||
特等 |
7.5 |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