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機關職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自民國90年2月間起,擔任該機關收發文工作。
民國90年11月11日,因收到不詳姓名人信件,檢舉乙經營之小鋼珠遊藝場,從事賭博行為,明知信件內容係應保守之秘密,因接到其友人丙打電話刺探,竟洩漏謂:「檢舉的信是寄給某主任的,我送上去了,無法拷貝給你…檢舉信是寫賭很大,一次都十萬元,警察都不抓。…你們自己要有一個技巧,要不然改到別處換。如檢舉再進來,指名的我沒辦法,如普通由這邊進來,不用再講話,一句話而已,但你要靜靜的…。」等語。
嗣後乙經由丙處得知上情,乃將賭博地點變更至他處,繼續經營。本案經由該機關查悉後,移送地檢署偵辦。甲被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案情研析
甲負責收發文工作,卻不知保密。擅將檢舉信內容任意告知他人,致遭被檢舉人知悉,因而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實屬不智,並因而失去其職務,此一經驗教訓,足以為鑑。
公務機密可分為下列九種:
1. 密碼(語)編撰及分析技術事項。
2. 檢舉或告密案件。
3. 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4. 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
5. 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6. 工程預算及決標前之底價等事項等。
7. 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8. 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9. 其他應行保密事項。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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