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該案廠商報價單價高於甲機關底價,惟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低於底價,進而逕行公開底價宣布決標。嗣主持人發現疏失後立刻聲明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宣布廢標,但本案底價已由在場人員知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次處分。
2.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保留決標,不慎宣布底價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商報價低於甲機關核定之底價8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單位討論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不慎說出底價,全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申誡1次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署以違反刑法第132條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3.超底價保留決標,未決標前宣布底價案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時,因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高於底價,經需求單位表示,有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3條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決標之緊急採購必要情事,故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惟因不熟稔採購法令,誤以為須當場告知底價,以免最低標廠商對本案未能決標而存疑,在承辦人建議下,主持人遂當場公布底價,致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情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宣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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