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服務專區 > 法令規章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農村再生社區執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規範

一、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計畫,發展本市農村政策,並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特訂定本規範。
二、 補助對象:本市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組織。
三、 補助標準:
(一) 產業活化類
1. 規劃設計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用。
2. 行銷推廣類:單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最高補助六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三) 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執行成效者,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四)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社區自辦:
1.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 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3. 採社區自辦方式者,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如未能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採義工服務方式辦理,並簽名造冊及檢附義工服務照片成果,且計畫相關社區組織幹部及會員均不得支領工資。
四、 經費使用範圍:
(一) 產業活化: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1.規劃設計:
(1)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2)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等。
(3)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4)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5)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行銷推廣:農村社區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農村社區產業技術應用、產業環境或設施之設置、改善及活化。 
(二) 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
(1)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
(2)農村在地耆老田野訪查。
(3)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1)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之修護活化。
(2)農村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
(3)農村文物典藏、展示與管理。
3.農村文化傳承:
(1)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2)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3)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三) 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
(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
(2)認識動、植物。
(3)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
(4)鄉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及巡護人力組訓。
(5)生物資源調查。
(6)生態監測調查。
(7)生態分佈圖建立。
2.社區生態資源保護,得辦理下列各項,但不得編列人事費:
(1)社區生態保育地區巡護。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清潔維護。
(3)社區生態環境防治教育宣導。
3.社區生態環境教育:
(1)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2)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巧、生態遊程規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
(3)社區自然生態教育解說資料等宣導品製作。
4.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四)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
1.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2.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3.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4.人行步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5.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社區組織代表依本市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於研提期限內至農村再生歷程網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並將申請書及提案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審查作業。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審查:
1. 由本局辦理審查作業,針對社區所提送之計畫書內容審查是否符合本作業規範第三及第四點規定,並審查計畫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2.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計畫,應依規定填報實勘紀錄表,並確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及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 核定:
1. 社區依本局通知審查結果擬訂執行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送本局辦理核定。
2.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以上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補助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三) 執行:計畫核定後社區應確實依內容執行。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 變更:計畫核定後,若需變更,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可辦理,未經核准而擅自執行或未經同意而擅自變更者,得不予補助或扣減未依計畫執行部份之補助。
(五) 取消: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社區應敘明原因,報送本局備查。
七、 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社區應於核定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結束一個月內將核定公文、領據、補助計畫查核表、會計報告、結算明細表、支用單據、電子檔光碟各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等文件(如附件)送回本局辦理經費請款核銷作業,各項支用單據於審核後留存本局。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全案請款作業。
(二) 社區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者,補助之款項應予追繳。
(三) 受補助經費於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四) 受補助經費若有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產生,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率繳還。
(五) 社區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規定所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 督導及考核:依補助計畫查核表辦理。
(一) 本局如發現計畫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社區除應依規繳回該部分補助款外,本局於次年度計畫評核時標記執行缺失,依情節輕重審酌減少次年度計畫補助額度。
(二) 本局將不定期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並得作為社區往後申請年度執行計畫之審查參考。
九、 注意事項:
(一) 計畫補助之活動或相關宣傳涉及宣導廣告費用編列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另應按月提報本局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
(二) 社區執行「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社區自辦」計畫,應依「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辦理,並應為僱用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十、 本規範於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注意: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如未揭露者依利衝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06
  • 發布日期: 202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會輔導休閒農業科
  • 點閱次數: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