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中市農輔字第101003603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中市農輔字第10200025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中市農輔字第102002880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中市農輔字第102003066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6年11日中市農輔字第104001865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中市農輔字第105001982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中市農輔字第10700154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中市農輔字第10700409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中市農輔字第109000597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中市農輔字第11100295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中市農輔字第1130026490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穩定農業產銷並提升產業競爭力,以求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有關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辦理與農業有關計畫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本市所轄各級農(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休閒農場、產銷班、農(漁)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另為配合本府農業政策之非臺中市轄內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經簽奉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之項目如下:
(一)生產設施。
(二)生產機具。
(三)生產及防治資材。
(四)運銷設施、設備(含供作農產品運輸、加工、冷藏、冷凍等使用之車輛)及資材。
(五)集貨加工設施及設備。
(六)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
(七)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
(八)各級農會發展經濟(金融)事業計畫與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四健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推廣、農業志工、農業金融、農會組織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等。
(九)農業產業文化、休閒農業發展、休閒農場設施(備)及青年農民輔導等。
(十)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十一)漁業相關補助。
(十二)農產品加工。
(十三)其他農業建設相關事項。
四、對產銷班組織之補(捐)助以班員共同使用者為優先、班員個別使用者次之,其補(捐)助應納入輔導單位所提之計畫書,補助標準比照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其補(捐)助標準以不超過各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准提高其補(捐)助比率:
(一)全市性計畫。
(二)迫切性計畫。
(三)配合本市、臺中市政府或農業局專案計畫或政策者。
(四)因應農產品產銷失衡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五)區域整合性計畫。
(六)農(漁)會選任人員單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
(七)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計畫。
六、經農業部核定劃設之休閒農業區其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具共同使用性質之建設及各項公共設施軟體、宣傳行銷、農業產業文化建設補(捐)助細項等補(捐)助標準,以不超過各休閒農業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七、本市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補(捐)助優先順序:
(一)營造具經濟性及創新之特色產業、區域整合經濟性事業計畫。
(二)建立品牌及推動農會CIS企業識別計畫。
(三)既有經濟性事業擴大規模計畫。
八、農業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本市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有關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辦理與農業有關計畫之公私立各級學校、農(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休閒農場、產銷班、農(漁)民、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配合本府農業政策之非臺中市轄內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其他農業有關之非營利團體、以推展農業生產運銷、有機農業、休閒農業、生態保育為宗旨之民間團體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經簽奉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受補(捐)助對象申請農業局預算補助時,應擬具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一),並敘明經費內容,由農業局依下列事項審查核定:
(一)計畫內容是否詳實,計畫目標是否明確。
(二)計畫是否符合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符合政策目標。
(三)經費需求之編列項目是否符合計畫目標。
(四)預算項目編列是否合理。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隱匿其他補(捐)助財源或與農業局補(捐)助同一預算科目重複者,經農業局發現,將同額由農業局補(捐)助款內扣除外,並依第十二點督導及查核不符結果方式辦理。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受補(捐)助對象如屬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二)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農業局,如未揭露者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十、計畫執行:
(一)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敘明理由並於執行前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農業局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或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完成,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捐)助對象或特殊原因,得專案申請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補(捐)助設施涉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各項執照。
(四)受補(捐)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依本要點、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捐)助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補(捐)助經費請撥及結報作業,如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送農業局備查。
(五)屬設施或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明顯位置標示補(捐)助單位、年度及計畫名稱。
(六)受補(捐)助對象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捐)助計畫時,應向農業局提出申請,且不得再重新申請本項計畫補(捐)助。
(七)農業局補(捐)助計畫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受補(捐)助對象,由受補(捐)助對象自行登錄管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購置之財產其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未經農業局書面同意,不得處分。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還。
(八)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連同補(捐)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率繳還。
十一、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受補(捐)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連同核定公文、領據、收支清單報告、經費支用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電子檔光碟各乙份及成果報告書(內含核定計畫書)一式三份等送回農業局辦理核銷撥款。
(三)核銷時,除第二款所列文件外,為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農業局應衡酌補(捐)助事項性質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結報作業:
1.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報告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農業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捐)助對象。
2.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報告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農業局事後審核做成相關紀錄。
3.經農業局列明依前二目規定結報不符效益之原因者,受補(捐)助對象得依農業局規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結報。
(四)前款第二目適用對象為經農業局審核通過受補(捐)助對象之組織人員分工明確、檔案保管制度健全者。如有擬新增列之支用單據留存受補(捐)助對象者(附件四),由農業局採個案簽辦納支用單據留存受補(捐)助對象方式辦理。
(五)受補(捐)助對象對於經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退還及依第二目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 (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團體會計制度等)妥善保存,農業局應建立控管機制,並做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農業局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督導及查核:依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計畫查核表辦理(如附件五)
(一)受補(捐)助對象應接受農業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拒絕,如查核結果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與原計畫不符等情事者,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應予以繳回,並視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二)前款督導查核得由農業局業務科、研考、會計及政風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辦理之,其查核方式由研考單位另定之。
(三)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捐)助效益,並得為往後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
*注意: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如未揭露者依利衝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