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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一、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
      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五百隻以上。
二、同場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點各款所定數量比例,換算為
    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未登記者將依畜牧法規定罰款三萬至十五萬元。

 

 

*聯絡人:04-22289111#56302,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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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一般行政,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8
  • 發布日期: 2016-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畜牧科
  • 點閱次數: 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