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辦理□歇業□停業□復業 報告(申請)書 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畜牧場登記證書,報請農業局廢止其畜牧場登記並註銷登記證書。 停業:以六個月至一年為限, 申請展延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搬遷者,視為歇業,依法應繳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聯絡人:04-22289111#56302,曾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