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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標示之內容

依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細節請參閱「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及有機農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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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9
  • 發布日期: 2018-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運銷加工科
  • 點閱次數: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