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應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2.經前項說明,農業用地上具有存放農具之工寮,應先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俟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始合於規定。如該農業資材室面積小於45平方公尺者,免附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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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上具有存放農具之工寮,是否符合核發農用證明之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18-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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