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府與彰化縣政府會銜公告為「大肚溪口水鳥保護區」。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本府委託完成「大肚溪口水鳥保護區(台中縣部分)整體規劃」報告。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府與彰化縣政府會銜公告修正為「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
•範圍
*北起台中火力發電廠邊界,南至伸港區海埔新生地田尾排水溝以北,東界左岸(彰化縣境內)以宏益採砂場旁的產業道路,右岸(台中市境內)以龍井堤防上之右十斷面樁為界址,西至平均低潮線負一.一九公尺處,面積約為二、六七0公頃。
•管制事項:
(一)禁止獵捕、騷擾、虐待或宰殺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禁止丟擲或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污水及其他影響保護區棲地之行為。
(四)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引進生物或設置設施、改變地形地貌。
(五)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其相關法令規定管理。
(六)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七)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利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