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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

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4946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16420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府授法規字第1100224731號令修正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設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中央或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繳交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費用。
    二、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三、辦理農業產銷、食農教育、野生動物保育救傷防治及動植物防疫保護、農作物天然災害救助等所需費

      用。
    四、辦理農業研究、農民教育、農產地產地銷、農業觀光等計畫執行支出。
    五、辦理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及交流考察所需費用。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基金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十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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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22-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