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放生保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第三條 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農業局人員。
二、協助農業局辦理放生、保育或棲息環境維護巡查輔導之民間團體或人員。
第四條 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依本自治條例處以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至六十發給獎金;其獎金發給 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檢舉人於臺中市轄區內發現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行為,得以書面、言詞、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農業局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應敘明事項及檢附資料如下:
一、檢舉人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聯絡住址或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行為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三、足資證明前款行為之照片、錄影帶、光碟片或其他資料。農業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發給獎金。二人以上先後於不同日分別檢舉同一案件經農業局查證屬實並處一次罰鍰者,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但聯名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七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 實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
二、未敘明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聯絡住址或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致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
三、檢舉案件為農業局已查證之案件。
第八條 檢舉獎金自收繳罰緩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檢舉人自接獲農業局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九條 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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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檢舉違法放生案件獎勵辦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15
- 發布日期: 2013-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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