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3 府授農林字第1040025781號 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並運用社會資源參與
本市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解釋:
(一)受保護樹木:經本府公告之受保護樹木。
(二)認養人:係指與受保護樹木所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訂
定認養契約之個人、學校、企業、機關(構)、團體。
三、為認養受保護樹木,應提出認養計畫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
農業局)申請,由臺中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土地管理
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與認養
人簽定認養契約(如附件),認養期間以一至四年為原則。
認養計畫內容應包含認養人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認養期間具體施作
內容及預期效益。但涉及新建設施及改變地貌等項目者,應載明相關
表格圖說。
認養期間屆滿時,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向農業局申請繼續
認養,並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認養人除施作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或整理維護其生育地環境外,
不得為與養護受保護樹木無關之施作行為,並應依認養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
五、為鼓勵認養人積極參與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並增進認養人對受
保護樹木管理相關知識,認養人得優先參加農業局舉辦之各種受保護
樹木相關活動。
認養者在不損害受保護樹木原則下,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無損害公
共設施與都市景觀,經農業局及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
,得舉辦非商業性之教育推廣公益活動。
六、認養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局得隨時以書面通知
認養人終止契約: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認養計畫或法令規定事項。
2、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受保護樹木生長之行為,經農業局通
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3、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
4、受保護樹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有收回需自行管理
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5、其他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及農業局同意提前終止認養。
七、認養期間,農業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受保護樹木認養情形。
八、相關所需書表格式由農業局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