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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物類生產設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

※本計畫113年度第1階段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4月26日止;並視申請情形開放第2階段申請(預計於113年9月)。

※全案預算經費概估1,700萬元(第1階段);300萬元(第2階段)。

 一、目的

為解決農村生產人力不足及從事農業人口老化問題,並強化機械化生產設施,降低生產成本,提昇農產品質,增加農民收益,爰補助經費予農業產銷班及農民購置生產設備,以促進農業發展,提高農業競爭力。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執行單位:本市各區農會及輔導農糧()產銷班之農民團體;經簽奉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期間及全案預算經費概估:公布於本局官網。

 四、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實際耕作地位於本市產銷班農民,未加入產銷班者,符合通過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具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QR Code)、經友善環境耕作登錄之農民、具本市青年農民輔導計畫資格並於農會登記有案之青年農民、參與前一年度或當年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等,其中一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二)補助對象需配合實名制購買肥料或農藥政策有案;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民、蜂農除外。
(三)農戶申請補助經核准後未購置或放棄者,次年停止補助資格1年,惟係不可歸責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補助機種以農耕作業使用普遍之小型農機為主。各補助對象得依其地區性、產業發展及耕作特性需求,申報増列補助機種,其最高補助額度由本局參酌機種之性能構造、功能、馬力大小及訪查市價統一訂定或由補助對象檢附市場型錄及估價單為主。
(二)補助標準以共同使用補助1/2(申請計畫需檢附共同使用切結書、班會紀錄及共同使用規範;共同使用需半數以上成員符合補助資格)、個別使用1/3為上限;補助對象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個別使用補助標準上限提高為1/2,採百元整數十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三)一般農機單台最高補助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智慧農業設備單項補助以30萬元為上限。售價1萬元以下之農機設備不予補助。有地區性特殊需求者,檢具農機具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檢測通過資料者得申請補助。補助農機為進口者,需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惟國內無產製及經性能測定合格之農機者,得由國外原廠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單價3萬元以下農機,可免經性能測定。
(四)其他運銷、集貨、加工…等設施設備補助由各主管單位本權責審查核定。

 六、申請程序:各執行單位研提計畫說明書,函送本局提出申請。

 七、計畫審查:本局審查計畫之合理性及需求性後,函復核定本至執行單位據以執行。

 八、補助款核撥執行單位: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規定辦理;經費處理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捐)助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九、查驗及撥款受補助者

(一)計畫有關採購部份,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執行單位辦理查驗時,其受補助之設施(備)應噴漆、電烙或以貼紙標示本案補助機關(○○○年度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字樣,且分別拍照建立資料13份,1份由農民自行留存,1份執行單位存查,1份併成果報告送本局備查。
(二)經查驗通過後,由各執行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相關程序辦理核銷,補助款以匯款方式撥付受補助者。

 十、抽查

(一)每年以隨機方式抽查轄內1/4執行單位數,抽查比率以該單位所提計畫補助農機總數10%以上及每單位不低於2台為原則,總件數逾500台者,抽查比率為5%以上,並將抽查有缺失者,列為下年度優先抽查對象。
(二)詳細補助明細、支用單據及個人資料存於執行單位備查。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之農機設備,倘購置金額低於核定標準,按實際購置金額補助,如超過核定標準,超出部分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二)受補助之農機設備必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應繳回補助款。
(三)補助之農機,應依農業部「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於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農機使用證」,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藥車、曳引機及其它四輪或四輪以上依同規範規定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非屬農機使用證核發範疇者免附。
(四)補助之農機設備,購置後3年內不得轉讓,否則追回補助款。
(五)補助之農機設備在購置後,受補助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3年內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執行單位函報本局處理。本局抽查時若受補助者未曾向警察單位報案及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則取消受補助者補助資格,並追回補助款。
(六)本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視執行績效、申請情形及需要,適度調整補助額度及預算;在預算額度內,本局得審酌近2年未購買同一補助項目、申請補助台數1年未達2台及配合政府相關農業政策等情形,排列優先補助順序。
(七)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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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15
  • 發布日期: 2024-0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作物生產科
  • 點閱次數: 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