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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有關群眾集資平台基於公益目的之集資提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一、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同條例第3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行政院104年4月1日召開研商群眾集資平台事宜會議決議,提案者以公益目的之集資,受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10日召開公益勸募業務研商會議決議,於公開網路、社群網站或群募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8次會議決議略以,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仍宜訂定具拘束力之管理規範。針對集資者,亦應強化責任義務,有關自律規範內涉及集資者須配合事項,應納入雙方契約加以規範。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2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125004206號函附數位發展部會商集資平台完成訂定之「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第五點、集資平臺提供服務時,應要求提案人於集資專案載明下列資訊揭露機制:...四、其他依法應標示於產品或服務之事項。」
三、 提案者於集資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集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透過群眾集資平台等各式媒介募集財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29
  • 發布日期: 2024-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點閱次數: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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