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災害救助資源一覽表
項目 名稱 |
補助對象與標準 |
補助金額 |
應備文件 |
申請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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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後30日內死亡者 |
20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災害證明 |
區公所(風災期間各區公所均有人員值班服務) |
失蹤補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20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災害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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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救助 |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費用總額達10萬元者。 |
10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診斷證明、醫療費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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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遷救助 |
住屋因災毀損不堪居住,且災前已設籍及實際居住者 |
實際居住人口每人2萬元以5口為限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受災照片2-6張、里長開立居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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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水救助 |
因災淹水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且有居住事實者 |
每戶1.5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受災照片2-6張、里長開立居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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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救助 |
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30公分或面積達1/2,且有居住事實者 |
每戶1.5萬元 |
印章、身分證、戶籍謄本、受災證明、受災照片2-6張、里長開立居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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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臨時短期安置 |
因災害或火災致住屋不堪居住者簽約旅館住宿 |
每日600元由社會局給付簽約旅館(至多10日) |
由公所現勘後協助填寫特約住宿服務申請書並轉介至特定簽約旅館 |
備註:
1. 必要時另可申請急難救助,救助金額1-3萬元,由公所進行個案認定。
2. 有關農業損失等救助標準及申請程序可另洽各公所農業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