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9月19日修正重點如下:
- 配合水利法新增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及該法授權訂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考量依該辦法辦理之出流管制計畫與本規則之整地排水計畫內容高度重疊,為避免重複申請及申請人分別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及出流管制計畫,兩次施工造成基地重複擾動等問題,爰增訂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出流管制計畫之審核及施工等,免依本規則有關整地排水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三)
- 依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備案,由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會銜公告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第四章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規定,其劃設公告之水源保護區,不適用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但書規定;經部落確認範圍之成長管理區,則可不受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辦理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
-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