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民眾就寢時間不易發現火警,為加強維護公共安全,爰修正「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管制時間,將原先規定不得施放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升空等現象之爆竹煙火管制時間,由每日零時至六時,修正為每日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