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9年2月10日經授能字第10900452890號函示,內政部於106年5月16日函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考量「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農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是以,如農地變更符合前開要點管制規定者,即已符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定,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變更編定作業
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中「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需審查「地政(城鄉發展)-五、是否非屬農地重劃區」部分,如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之案件,得無須再由地政機關確認是否非屬農地重劃區,以達簡政便民,並加速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