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以下6類災害環境敏感地區,政府機關得擬訂配合復育計畫,在復育完成後即退場,不會永久限制土地開發利用: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
(二)地滑地區。
(三)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四)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五)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可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二、劃設國土保育地區
針對明確不適宜發展區位,縣(市)政府可以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
(一)在安全標準下劃設必要範圍的國土保育地區,兼顧國土保育保安及人民財產保障。
(二)既有合法的建築物及設施可以維持原來的合法使用。
(三)若有以下情況,縣(市)政府可以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提出申請,補償民眾損失權益:
1.遷移
2.變更使用情況,原本可以建築的土地,經過縣(市)政府變更為不可以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