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縣市政府未來具有相當大的彈性自主空間,包含三項具體措施:
一、訂定自有縣市國土計畫:
(一)依施政重點提出縣市轄區空間發展構想。
(二)簡化開發審議流程。
(三)訂定未登記工廠輔導級清理計畫。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一)以目前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基礎進行調整劃設。
(二)均衡現在與未來需求。
(三)強化地方自主與計畫指導(由縣市政府主導規劃,中央訂定指導原則與審議)。
三、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一)可因地制宜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如果情況特殊者,縣市政府可以訂出比全國通用性管制更為彈性的規定不一定要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