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109年3月4日院臺經字第1090005167號函核定修正「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規定,對於原已合法存在之工廠,考量在地性與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經衡酌不造成污染與公害之前提下,建立輔導機制,並於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下,考量合法工廠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求,對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建立配套審查計畫。
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以完整、有道路或區域性排水溝渠等分隔線之區塊為原則,以維護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以擴展工業為由之申請案除應符合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各款條件外,尚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原廠應設廠達五年以上。
(二) 原設廠及擴展工業非坐落在土地面積完整達二十五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百分之八十、農業經營專區或農業主管機關輔導之農產業專區等地區。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分區檢討案,報送內政部審議中者,不在此限。
(三) 原設廠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
(四) 提出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管制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規紀錄。
依本計畫核准擴展計畫之申請案受理至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止,達核准家數100家時,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