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617號令發布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1規定,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於符合核定開發計畫,並供生產事業、工業及必要設施使用者,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各園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一、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修正前為百分之一)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修正前為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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