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台中市1999陳情二案(109-E011051)與(109-E015366),周巡官承辦期間不但主動來電給本人解釋,並針對本人電詢中所提及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等,再花時間詳查再電答本人,甚至還有晚間八點時撥打給本人解釋,敬業精神令人著實感動。希望以此感謝函聊表心意,誠摯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