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1日(日)
事由:
於太平新豐橋附近路段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與一租賃汽車於巷口發生行車糾紛(無擦撞),又因該巷口無架設路口監視器,當事車輛雙方亦無行車紀錄佐證,同行家人(即駕駛)因受到嚴重驚嚇遂決定至鄰近派出所(即坪林派出所)尋求協助,主訴是希望能得到事主的道歉並且矯正合乎法規的駕駛知識。
經過:
執勤台、承辦及協辦之數位警員於第一時間及後續租賃汽車事主至警局備案的處理過程中,均付出極大耐心及同理心承辦事件,於理上清晰地表達該事件標準的處理程序。經過警員們協助調解,也與對方車主得到和平的解決,同時得到在交通糾紛處理上的機會教育。
由於本人非屬駕駛的當事人,能以理性的角度綜觀整個洽詢過程,我認為當天協助的警員們於情於理上都能恰當的處理,實屬難得的洽公經驗,對此本人致上最高的感謝及敬意!
如此一件在我看來不甚嚴重的小糾紛,能夠得到如此妥善的處置,見微知著,希望對幾位在職業上有熱忱且熱心的警員們皆能有所鼓勵及嘉勉。
...人情冷暖,才反映出現下能夠在實際遇到困難時獲得有同理心的警員協助,是極為珍稀的一件事,再次致上最真摯的感謝。
(惟希望派出所的警員們能保重身體健康、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