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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不可回填或放置營建工程廢棄物等

農地不能回填物
農地不能回填物

有關農業用地之填土,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並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汙染。農業用地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擬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農業用地土質原則不因農業用地現況是否荒廢、所在區位、立地條件、農作方式等因素而有不同。荒廢魚塭的農業用地仍不應回填或放棄營建工程廢棄物及剩餘土石等物質。違反者屬土地違規使用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應廢止許可。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0
  • 發布日期: 2020-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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