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業於109年9月14日訂定發布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該辦法適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
二、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而受有損失者。
詳情請見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內政部業於109年9月14日訂定發布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該辦法適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
二、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而受有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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