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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具合法文件者,得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農業用地上的建築更正編定(臉書)
農業用地上的建築更正編定(臉書)

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得提具下列時間點前已存在之合法證明文件,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1民國62年12月24日:經銓定1至12等則之「田」地目土地及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豐原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潭子區、烏日區及大雅區。

2民國65年1月1日:經銓定為13至26等則之「田」地目土地

3民國69年6月1日:非屬上列二款之非都市土地。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 發布日期: 2021-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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