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得提具下列時間點前已存在之合法證明文件,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1民國62年12月24日:經銓定1至12等則之「田」地目土地及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豐原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潭子區、烏日區及大雅區。
2民國65年1月1日:經銓定為13至26等則之「田」地目土地
3民國69年6月1日:非屬上列二款之非都市土地。
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得提具下列時間點前已存在之合法證明文件,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1民國62年12月24日:經銓定1至12等則之「田」地目土地及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豐原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潭子區、烏日區及大雅區。
2民國65年1月1日:經銓定為13至26等則之「田」地目土地
3民國69年6月1日:非屬上列二款之非都市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