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您好:
感謝案件編號:2020111600785pfT,六分局承辦人來電耐心說明。
再查看影片,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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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駕駛人應適用下列罰則
第 47 條 第一款 交岔路口超車
第 47 條 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未保持適當之間隔(經再查看影片的確屬於兩輪超車法)
可再來電或是來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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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六分局承辦人來電耐心說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21-0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點閱次數: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