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開發相關規定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 一、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 二、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 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四、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