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豐原區○○路○○巷○○號,○○段○○之○○地號,用公款施工做擋土牆及水泥路面、假的大水溝等等,經查事實證據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6號就原告江O柑與被告熊O爐間排除侵害事件,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109年6月18日24時確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用政府機關的公款做上開事件為何不處理,事實圖利熊O爐的利益,請水利局隨時處理,不然所有權人江O柑要用民事提告用民事訴訟賠償。
2.另此案由○○○○柳小姐服務民眾陳情案件很親切,很內行,都清楚民眾要反映的事項,節省民眾時間及費用,謝謝話務中心,希望給予鼓勵。以上陳請單位協助辦理,請公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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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1.豐原區用公款做擋土牆及水泥路面與假的大水溝為何單位不處理2.表揚1999話務人員等事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14
- 發布日期: 2021-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點閱次數: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