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劃:
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自用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可全額躉售並不限專供自用,針對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附帶條件,刪除自用之規定。
放寬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備周邊之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等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附帶條件,增訂小水利發電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裝置容量不得超過20百萬瓦;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劃:
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自用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可全額躉售並不限專供自用,針對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附帶條件,刪除自用之規定。
放寬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備周邊之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等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附帶條件,增訂小水利發電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裝置容量不得超過20百萬瓦;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