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範圍應否加計法定空地 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如有涉及合法建物面積範圍之認定或計算者,依擬更正編定用地別之建蔽率,以建物實際面積反推其所留設之法定空地(並未限於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物,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