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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證明更正編定

用電證明更正編定
用電證明更正編定

「用電證明」確係供一般建築使用者,始得據以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其他供養殖或農業設施使用之「用電證明」文件,不得據以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9
  • 發布日期: 2021-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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