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
1.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1)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3)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2.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1)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3)其他必要之分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3.農業發展地區:依據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情形加以劃設,並按農地生產資源條件,予以分類:
(1)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2)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3)其他必要之分類。
4.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
(1)第一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
(2)第二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
(3)其他必要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