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
(四)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1.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3.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係供一般建築使用)。
4.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其他經本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