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曉得,以為土地是自己的就可以蓋建築物,甚至於知道了心存僥倖蓋工廠破壞農業用地,到最後被罰錢,斷水電或被強制拆除,到那時已為時已晚。
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第2項)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