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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回填於農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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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108年5月30日農企字第1080219209號),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 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即均不得回填於農業用地上。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02
  • 發布日期: 2021-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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