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政部93年11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6144號函,非都市土地編定前合法建物認定證明文件,與現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文件未盡相符,其差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前合法建物之認定文件依現行規定為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並未含括「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門牌編釘證明」、「地形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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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政部93年11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6144號函,非都市土地編定前合法建物認定證明文件,與現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文件未盡相符,其差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前合法建物之認定文件依現行規定為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並未含括「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門牌編釘證明」、「地形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