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日前查獲非法犬隻繁殖場,經查該場幼犬亦運送至本市沙鹿區業者進行買賣。動保處接獲通報後於110年11月25日與其他縣市同步展開稽查,發現該業者確有買賣犬隻來源不明及未完成寵物登記等情事,已依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裁罰新臺幣8萬元罰鍰並廢止其特定寵物業許可。
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違者處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另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寵物登記機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違者處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動保處呼籲所有業者應確實遵守相關法規,以免受罰;同時也呼籲消費者,購買犬貓應留意商家是否有於營業場所內懸掛許可證,廣告時是否揭露許可證字號,購得犬貓應已完成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動保處除持續加強稽查外, 消費意識同步提升,才能共同防堵不法業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