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舉報:陳情人於111/10/2(下午16:00)的時候走進去第三分局南區勤工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時間111/10/02(下午16:28),幫忙受理人員:黃警官,其非常有表現出尊重人權、尊重民眾的和和氣氣態度,黃警官真正的做到了接受過警官學教教導,是優良的警務人員模範,我林先生請上級長官給予黃警官嘉獎表揚記功處理,並要求其他警官學校教導出來的警官們依黃警官作為模範對象,端正不好的身穿警察衣服卻是猶如社會流氓般差勁警務人員,差勁的態度對待民眾,沒有遵循國家憲法法規賦予的責任態度,法律上是人權至上,台灣人民都是接受法律傘的保護之下人人平等,陳請單位協處,並以電話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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