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推展家庭教育補助及獎勵辦法及教育部111年9月27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2812號函辦理。
二、本案表揚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為「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為統計區間。
三、本案截止收件日期為112年3月31日(星期五)止,請檢附評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註明「112年臺中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送件」掛號函送至401020臺中市東區三賢街245號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郵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