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議名稱:臺中市第3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2年第1次會議
貳、時間:112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參、地點: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8樓文化局第1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肆、注意事項:
一、本府召開各類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時,審議案件所屬當地居民、各級民意代表及相關團體,得依「臺中市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規定申請旁聽。
(一)申請旁聽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申請旁聽之案名等資料,並於審議會開始前3月20日以書面或傳真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受理。
(二)本次審議會議預計於112年3月22日(星期三)召開,欲申請旁聽者(審議案一)請於112年3月20日(星期一)下午12時以前將申請書送達臺中市文化資產處(403420臺中市西區市府路41巷19號)或傳真至04-22291875(傳真後,請務必電話確認是否收到傳真,聯絡電話:04-22290280#616)。經本府准許旁聽者,將於審議會開始前一天通知申請人。
(三)其餘注意事項請參閱「臺中市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四)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議旁聽者配戴口罩並接受體溫量測、手部消毒等防疫措施。
二、因開會地點緊鄰辦公場所,請降低音量,如有任何需要,請洽會議工作人員。
三、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審議會工作人員引導簽名、入座,並佩帶旁聽證。
(二)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布條、旗幟、棍棒、器械、廣播設備、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不得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審議會進行之行為。
(四)不得於會場拍照、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審議會進行委員討論前,旁聽人員均應離開會場。
伍、臺中市第3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2年第1次會議案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