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0年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為考量當時規定全國餐飲業禁止內用僅可外帶,影響調酒業者(如酒吧或餐酒館)生計,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並兼顧消費者權益,財政部以110年6月17日台財庫字第11003696440號函規定調酒業者得在公文列示之配套措施下,提供調酒外帶服務。
因目前防疫政策放寬,財政部以112年4月12日台財庫字第11203656360號函公告上開調酒外帶措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表示,調酒外帶措施停止適用後,一般酒店或PUB調酒行為,仍應符合該部92年8月27日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及108年1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803615470號令有關即調即飲規定。
上開函釋即調即飲規定如下:
1. 調酒所需之前置浸泡準備使用之基酒,應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合法酒品,且不得為酒精。
2. 浸泡時使用之原材料,應備有來源證明文件,並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3. 作業過程應符合安全衛生,防止遭受污染,且浸泡時間不得逾72小時,並限於營業現場處理即存放,不得移出營業現場。
4. 營業現場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數量合計60公升為限,浸泡完成之基酒最遲應於7日內用畢;如有變質、不良變色、異臭、異味、發霉或遭受汙染,不得使用。
5. 第2點至前點之作業應作成紀錄,並應於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盛裝容器上,明顯標示使用之基酒名稱、酒精度、數量、浸泡使用之原材料,浸泡日期及調配者姓名。
6. 營業現場提供之販賣酒品清單上,應揭露販售調配之酒品名稱及其使用之基酒暨浸泡原材料,並註明限供營業現場飲用。
聯絡人:財政局菸酒管理科 周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7313